特種車輛標志燈具(GB 13954-2004)
發(fā)布時間:2010-01-07 16:45:53來源:第一專用車網作者:
前言
本標準中第5章、第7章及4.3、8.2、9.1、9.2為強制性的,其余內容均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代替GB/T13954-1992《特種車輛標志燈具》。
本標準與GB/T13954-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對部分涉及到的術語重新進行了定義,并增加了幾個新的定義;
——對特種車輛標志燈具的分類、結構及電氣性能要求、基本功能要求及試驗方法、氣候環(huán)境試驗要求及試驗方法、機械環(huán)境試驗要求及試驗方法都重新做出了規(guī)定;
——增加了產品的檢驗規(guī)則、安裝規(guī)范、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公安部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浙江星際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包勇強、王軍華、陳時升、陸海峰。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T13954-1992。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特種車輛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標志燈具)的定義、分類、命名和適用范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安裝、標志、標簽和包裝等。
本標準適用于在特種車輛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3785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4599-1994汽車前照燈配光性能
GB/T6739涂膜硬度鉛筆測定法
GB/T7922照明光源顏色的測量方法
GB/T8417燈光信號顏色
GB/T16422.2塑料實驗室光源暴露試驗方法第2部分:氙弧燈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特種車輛emergency vehicle
是指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具體如下:
——警車:
a)公安機關用于偵查、警衛(wèi)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wèi)車、囚車以及其他執(zhí)行特別緊急任務的車輛;
b)國家安全機關用于執(zhí)行偵察和其他特殊任務的車輛;
c)人民檢察院用于偵查型事犯罪案件的現聲勘察車和押解人犯的囚車;
d)人民法院用于押解刑事被告或者罪犯、死刑執(zhí)行、法醫(yī)勘查、適用民事強制措施、強制執(zhí)行以及執(zhí)行其他緊急公務的囚車、刑場指揮車、死刑執(zhí)行車、法醫(yī)勘察車、強制執(zhí)行用車和其他警務用車;
e)司法行政機關用于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或專用車輛和追輯逃犯的車輛。
——消防車:公安消防部隊和其他消防部門用于滅火的專用車輛和現場指揮車輛。
——救護車:急救、醫(y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用于轉運、搶救病人或處理緊急疫情和突發(fā)性公共衛(wèi)生事件中用于現場醫(yī)療救援和輔助現場醫(yī)療救援的專用車輛。
——工程救險車:防汛、水利、電力、礦山、城市建設、交通、鐵道等部門用于搶修公用設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的專用車輛和現場指揮車輛。
3.2
特種車輛標志燈具emergency vehicle warning lamps
安裝在特種車輛上,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險、緊急等標志信號的燈具。
3.3
基準軸reference axis
通過光源中心且平行于水平面,同時垂直于標志燈具正截面的直線。
3.4
對稱軸symmetry axis
通過光源中心對稱點且平行于基準軸的直線。
3.5
主光源main light
安裝在標志燈具中,通過閃爍或旋轉的方式發(fā)出信號的光源。
3.6
輔光源auxiliary light
安裝在標志燈具中持續(xù)發(fā)光、起輔助照明作用的光源。
3.7
燈罩lampshade
用有色的透光材料制成的包覆主光源的外罩。[page]
4.分類、命名和適用范圍
4.1分尖
標志燈具按其用途可分為警用標志燈具,代碼為GA;消防用標志燈具,代碼為XF;救護用標志燈具,代碼為JH;工程救險用標志燈具,代碼為GC。
4.2命名
標志燈具的產品型號應按下述結構和要求命名(見示例1)。

示例1
4.3適用范圍
警用和消防用標志燈具適用于3.1中定義的警車和消防車,標志燈具光色應為紅色或紅、藍色同時使用。
救護用標志燈具適用于3.1中定義的救護車,標志燈具光色應為藍色。
工程救險用標志燈具適用于3.1中定義的工程救險車,標志燈具光色應為黃色。
5.要求
5.1外觀、結構
標志燈具外觀、結構設計應符合如下要求:
——外部表面不應有可能導致傷害的尖銳凸起或拐角;
——在未通電工作的情況下,應能根據標志燈具的燈罩或其他光學部件的顏色清楚識別其使用分類;
——標志燈具中應至少安裝1個主光源,如果安裝輔光源,輔光源只能使用無色透明燈罩,且不能安裝在標志燈具的正前方及正后方;
——標志燈具外殼或燈罩表面應平滑、無開裂和毛刺、無劃痕、無明顯變形及破損等缺陷,同一顏色應無明顯色差,緊固部位應無松動,金屬部件表面應無毛刺或銹蝕現象。
5.2文字和標志符號
5.2.1一般要求
以下要求標出的文字、圖形和符號應能清晰、耐久,按6.3中c)的方法試驗后保持清晰、完整。文字必須使用中文,根據需要也可以同時使用其他文字。
5.2.2開關、按鍵、熔斷器
開關、按鍵上或其就近處均應用清晰、規(guī)范的文字或標志符號表明其功能(如主光源和輔光源;前方光源和后方光源等)和通/斷狀態(tài);在使用熔斷器處應清晰地標出熔斷器額定電流值。
5.3電氣性能
5.3.1電源
標志燈具電源額定電壓:DC12V或DC24V。
標志燈具電源線路正極應安裝熔斷器。
5.3.2開關
標志燈具的主光源、輔光源應由不同的開關分開控制;有前、后方獨立光源的,應由不同的開關分開控制。
5.3.3布線
標志燈具內部導線應有保護,以保證這些導線不會接觸到可能會引起導線絕緣損傷的部件,當導線需穿越金屬孔時,金屬孔應進行倒角,不得有鋒利的邊緣,應在金屬孔上加裝護套。導線應裝有襯套,接線應布置整劑,使用線夾、電纜套、電纜卷或管道固定好,線束內的線路應編扎。
5.4色度性能
標志燈具不發(fā)光時應能清楚識別其燈罩的顏色。標志燈具發(fā)光時的光色應為GB/T8417規(guī)定的紅色、藍色和黃色,其色品坐標應符合表1規(guī)定,顏色色品圖見附錄A。

表1標志燈具光色色品坐標范圍
5.5發(fā)光強度
標志燈具每個主光源基準軸上最小的發(fā)光強度應符合表2規(guī)定。

表2標志燈具主光源基準軸上最小發(fā)光強度單位為坎德拉
5.6發(fā)光頻率
5.6.1旋轉方式
以旋轉方式發(fā)出閃光的主光源的旋轉頻率為60轉/min~150轉/min。
5.6.2閃爍方式
以閃爍方式發(fā)出閃光的主光源的閃爍頻率為60次/min~150次/min。
5.6.3脈沖方式
以快速光脈沖組方式發(fā)出閃光的主光源的閃爍頻率為30次/min~150次/min。每個快速光脈沖組視為1次,但該組內各光脈沖之間的時間間隔應不大于100ms。
5.6.4多燈循環(huán)方式
在同一方向(燈具前方或后方),使用同種光源且發(fā)光方式相同的多個主光源依次輪流發(fā)光的標志燈具,每個主光源的發(fā)光頻率為30次/min~150次/min,相鄰主光源的發(fā)光時間間隔應不小于100ms。
5.7工作噪聲
標志燈具在額定電壓下滿負荷工作時的噪聲應小于65dB(A)。
5.8電源適應性
標志燈具在額定工作電壓降低10%或升高15%的情況下,應能正常工作,發(fā)光頻率應在5.6規(guī)定的范圍內;在額定工作電壓降低10%情況下,標志燈具每個主光源的發(fā)光強度應不低于5.5規(guī)定值的90%。
5.9氣候環(huán)境適應性
標志燈具應能承受下列氣候環(huán)境試驗(見表3)。


表3氣候環(huán)境試驗
a)標志燈具在高溫高電壓、低溫低電壓、低溫啟動、恒溫恒濕等各項氣候環(huán)境試驗中及試驗后應無電氣故障,能正常工作。試驗后5min,在額定電壓下的發(fā)光頻率應在5.6規(guī)定的范圍內。
b)標志燈具在雨淋試驗中及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試驗后5min,在額定電壓下的發(fā)光頻率應在5.6規(guī)定的范圍內。
c)標志燈具在粉塵試驗中及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試驗后5min,在額定電壓下的發(fā)光頻率應在5.6規(guī)定的范圍內,燈殼內應無明顯積塵,主光源的發(fā)光強度應不低于5.5規(guī)定值的80%。
d)標志燈具在鹽霧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試驗后5min,在額定電壓下的發(fā)光頻率應在5.6規(guī)定的范圍內,所有光源的反光鏡應無失光、起霧、銹蝕現象,金屬件應無被腐蝕現象。
5.10機械環(huán)境適應性
標志燈具在振動試驗、碰撞試驗(見表4)后,應保持其結構的完整性,標志燈具及其內部結構單元不能產生永久的結構變形、機械損傷,緊固部件不松動。內部線路、電路板,接口等接插件不應有脫落、松動,不應有電氣故障。試驗中及試驗后功能應保持正常,試驗后發(fā)光頻率應在5.6規(guī)定的范圍內。

表4機械環(huán)境試驗
5.11機械強度
標志燈具在6.12規(guī)定的鋼球沖擊試驗后,燈具外殼不應有裂紋、裂縫、開裂缺損等現象,標志燈具應能正常工作。
5.12殼體表面硬度
按6.13試驗后,標志燈具殼體表面硬度應不小于2H。
5.13連續(xù)工作可靠性
標志燈具放置在35℃±2℃環(huán)境條件中,在額定電壓下滿負荷工作,經過連續(xù)200h的試驗后,不應出現任何故障,發(fā)光頻率應符合5.6規(guī)定。
5.14燈罩耐老化性能
標志燈具的燈罩經6.15的人工加速老化試驗后,樣品應無顯的裂紋、凹陷、氣泡、侵蝕或變形,各顏色的色品色標仍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試驗后的樣品透過率不應小于試驗前的90%,透過測試波長見表5。

表5透過率測試要求單位為納米[page]
6.試驗方法
6.1一般要求
如未標明特殊要求,所有試驗均在下述條件下進行:
——環(huán)境溫度:0℃~40℃;
——環(huán)境相對濕度:45%~90%;
——供電電源:試樣標稱額定電源電壓。
6.2外觀、結構檢查
目視檢查標志燈具的外觀、結構應符合5.1的各項要求。
6.3文字、圖形和標志符號檢查
a)目視檢查標志燈具的標志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應符合第9章的規(guī)定。
b)目視檢查標志燈具開關、熔斷器等有文字、圖形、標志符號的地方,其表示方法應符合5.2的各項要求。
c)分別用蘸有90號汽油、0號柴油、SAE(美國汽車工程師協(xié)會)15W潤滑棉布連續(xù)擦拭標志燈具文字、圖形、標志符號1min,試驗后應符合5.2.1的要求。
6.4電氣性能檢查
檢查標志燈具的電源線路、開關控制、內部導線、布線等,應符合5.3各項要求。
6.5色度性能測試
目視檢查標志燈具不發(fā)光時燈罩的顏色,應符合5.4的要求。
測試設備應符合GB/T7922的要求。使用鹵鎢燈光源和氙燈光源的標志燈具,用接近色溫的光源替代樣品的光源,LED光源的標志燈具可直接測量。標志燈具在額定電壓下連續(xù)點燃30min,待發(fā)光穩(wěn)定后進行測量。
6.6發(fā)光強度測試
6.6.1測試環(huán)境、設備
試驗暗室應符合GB4599-1994中8.1規(guī)定,測試距離應不小于5m,并符合距離平方反比定律。
測量儀器光接受器的受光面直徑應不大于30mm,光接受器應符合一級光照度計要求,測量儀器響應時間應能滿足光脈沖測試要求。
6.6.2測試步驟
標志燈具在額定電壓下連續(xù)點燃30min,待發(fā)光穩(wěn)定后,測量標志燈具每個主光源基準軸上的光照度,按下列公式計算發(fā)光強度,應符合5.5的要求。
E=I/R2
式中:
E——光源照度;
I——發(fā)光強度;
R——測試距離。
6.7發(fā)光頻率測試
標志燈具在額定電壓下連續(xù)點燃30min,待發(fā)光穩(wěn)定后,用非反光材料遮蔽除待測光源之外的其他光源,測試并記錄其1min內的閃光次數,應符合5.6要求。
發(fā)光頻率測試裝置測量誤差不大于1次/min。
6.8工作噪聲測試
6.8.1測試聲學環(huán)境
試驗用聲學環(huán)境背景噪聲應小于45dB(A)。
6.8.2測試設備
測量用聲級計應符合GB/T3785的要求,精度等級應等于或優(yōu)于I級。
6.8.3測試方法
將標志燈具按正常工作位置安放,以額定電壓供電滿負荷工作。
只有1個主光源的標志燈具,在主光源基準軸上距離光源中心2m處測量大聲壓級;有多個主光源的標志燈具,在光源對稱軸上距離光源中心對稱點2m處測量最大聲壓級。測量用聲級計先設置在標志燈具的前方進行測試,然后設置在后方重復測試,結果取2次測試結果中的較大值,應符合5.7要求。
6.9電源適應性測試
標志燈具在額定工作電壓降低10%的情況下,測試主光源的發(fā)光強度和發(fā)光頻率,應符合5.8的要求;標志燈具在額定工作電壓升高15%的情況下,測試主光源的發(fā)光頻率,應符合5.8的要求。
6.10氣候環(huán)境適應性試驗
6.10.1高溫高電壓試驗
以額定電壓的1.1倍給標志燈具供電,使標志燈具處于滿負荷工作狀態(tài),在環(huán)境溫度為55℃±2℃的高低溫試驗箱內經受4h試驗。檢查并記錄標志燈具試驗中及試驗后的狀況,應符合5.9中a)的要求。
6.10.2低溫低電壓試驗
以額定電壓的0.9倍給標志燈具供電,使標志燈具處于滿負荷工作狀態(tài),在環(huán)境溫度為-20℃±3℃的高低溫試驗箱內經受4h試驗。檢查并記錄標志燈具試驗中及試驗后的狀況,應符合5.9中a)的要求。
6.10.3低溫啟動試驗
將連接好電源的標志燈具以非工作狀態(tài)放置在溫度為-40℃±3℃的高低溫試驗箱內經受4h試驗,試驗后在該環(huán)境條件下以額定電壓啟動標志燈具,應符合5.9中a)的要求。
6.10.4恒溫恒濕試驗
將連接好的標志燈具放置在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3%±3%的恒溫恒濕試驗箱中,經受48h試驗,前24h不通電,后24h以額定電壓通電滿負荷工作。觀察并記錄標志燈具試驗中及試驗后的狀況,應符合5.9中a)的要求。
6.10.5雨淋試驗
將工作狀態(tài)的標志燈具以正常工作位置安放在雨淋試驗臺上。噴水管擺動角度±60°,試驗臺轉速17轉/min,噴水量24.5L/min±0.5L/min,試驗時間2h。檢查標志燈具試驗中及試驗后的工作狀況,應符合5.9中b)的要求。
6.10.6粉塵試驗
將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的標志燈具以正常工作位置安放在粉塵試驗箱內2h。試驗粉塵為滑石粉,粉塵量為2kg/m3。試驗期間,每隔15min揚塵10s。試驗后,擦凈燈具外部的粉塵并測試發(fā)光強度,應符合5.9中c)的要求。
6.10.7鹽霧試驗
將非工作狀態(tài)的標志燈具以正常工作位置放置在鹽霧試驗箱內,試驗箱溫度為35℃±2℃,鹽霧溶液質量百分比濃度為5%±0.1%,鹽霧沉降率為1.0mL/h?80cm2~2.0mL/h?80cm2,在96h內每隔45min噴霧15min進行試驗。
試驗后,標志燈具在室溫下放置1h,然后用流水清洗掉試樣表面的沉積物,目視檢查燈具反光鏡、金屬部件,通電檢查其工作狀態(tài),應符合5.9中d)的要求。
6.11機械環(huán)境適應性試驗
6.11.1振動試驗
將處于工作狀態(tài)的標志燈具按正常工作安裝位置固定在振動試驗臺上,對其進行前后、左右、上下、方向上的振動。
試驗條件:頻率范圍10Hz~150Hz~10Hz、峰值加速度19.6m/s2、1部頻程,每方向循環(huán)20次。
試驗中及試驗后,檢查標志燈具應符合5.10要求。
6.11.2碰撞試驗
將處于工作狀態(tài)的標志燈具按正常工作安裝位置緊固在碰撞試驗臺上,以峰值加速度98m/s2,脈沖持續(xù)時間為16ms的半正弦波沖在上下方向對標志燈具連續(xù)碰撞1000次。
6.12機械強度試驗
標志燈具連續(xù)工作30min后,用500g的鋼球從1300mm的高度自由跌落在燈具的非金屬外殼上,共試驗3次,相鄰跌落點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m。當標志燈具的非金屬外殼面積不夠進行3次跌落試驗時,只進行1次跌落試驗即可。試驗后檢查燈具應符合5.11要求。
6.13燈具殼體表面硬度測試
按照GB/T6739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標志燈具殼體表面硬度,應符合5.12要求。
6.14連續(xù)工作可靠性試驗
標志燈具放置在35℃±2℃環(huán)境中,以額定工作電壓供電,每1h為一個循環(huán),每個循環(huán)燈具通電滿負荷工作50min,斷電10min,共計200個循環(huán)。
試驗后檢查燈具,應符合5.13要求。
6.15人工氣候加速老化試驗
在標志燈具燈罩的連續(xù)平面上截取至少70mm×120mm的樣片,試驗裝置應滿足GB/T16422.2的要求,樣片經受的輻射強度為1000W/m2±100W/m2,輻射強度偏差不大于±10%,光譜波長為300nm~800nm,輻射強度偏差應不大于10%。黑板溫度為63℃±3℃,相對濕度為65%±5%,噴水周期為18min/102min(噴水時間/不噴水時間),試驗時間600h,若試樣所受累計輻射能量小于0.54×106kJ/m2,應延長試驗時間,以保證試樣所受累計輻射能量值。試驗后,檢查樣片應符合5.14要求。[page]
7.固定式標志燈具的安裝
標志燈具在車輛上的安裝應遵循以下原則:
——應使用連接件、緊固件將標志燈具可靠連接、固定;
——標志燈具電源線路正極的熔斷器應設置在車輛電瓶正極一端;
——當標志燈具的線路需穿越車輛上的金屬孔時,應在金屬孔上加裝護套;
——標志燈具的安裝不得影響車輛的結構強度、電氣安全性能。
8.檢驗規(guī)則
8.1檢驗分類
標志燈具的檢驗分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8.2型式檢驗
8.2.1檢驗條件
標志燈具的型式試驗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進行:
——產品新設計試生產;
——轉產或轉廠;
——停產后復產;
——結構、材料或工藝有重大改變;
——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機構提出要求。
8.2.2檢驗要求
進行型式(定型)檢驗需由申請產品型式檢驗者提供:
——使用說明書,說明書中應給出詳細的操作、維護、維修說明、接線圖或電氣原理圖,還應給出會影響使用者人身安全的有關提示信息以及產品適合安裝的車輛類型;
——試驗用標志燈具3臺以及其他試驗用標志燈具部件。
8.2.3結果判定
按表6的規(guī)定進行型式試驗,如果有一項試驗不符合要求,則判定該型號標志燈具型式檢驗不合格。


表6型式檢驗項目和試驗順序表
8.3出廠檢驗
型式檢驗合格后,在產品出廠前,應對標志燈具進行出廠檢驗,以保證出廠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出廠檢驗項目和結果判定由制造商自行決定。
9.標志、合格證和包裝
9.1標志
標志分為產品銘牌和外包裝標志
9.1.1銘牌
標志燈具應有銘牌,銘牌應符合如下要求:
——牢固安裝在燈具外表面的醒目位置,銘牌尺寸應與燈具的結構尺寸相適宜。
——銘牌上應標出制造商名稱、注冊商標或識別標記、產品中文名稱、規(guī)格型號、制造地、制造日期等內容,還應標出電源額定電壓范圍等主要電氣參數。
9.1.2外包裝
標志燈具的外包裝應有如下內容:
——產品中文名稱、規(guī)格型號及額定電壓等主要電氣參數;
——制造商名稱、詳細地址、產品產地、商標;
——產品編號或批次號;
——產品所執(zhí)行的標準編號及名稱
9.2檢驗合格證
每臺出廠的標志燈具必須要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檢驗合格證應有如下內容:
——產品名稱、型號;
——制造商名稱或商標;
——檢驗結論、檢驗日期;
——檢驗員標識。
9.3包裝
包裝箱應符合防潮、防塵、防震的要求。
每個包裝箱內應有使用說明書、保修卡、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標志及其他附件。
附錄A
(規(guī)范性附錄)

標志燈具燈光顏色色品圖
標志燈具燈光顏色色品圖見A.1。圖A.1是在CIE1931色度圖上畫出的紅色、黃色、藍色光信號顏色的色度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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